中铁十七局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某有限公司;郑州某兴城建基础发展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15960号 原告:云南建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 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吴井街道办事处佴家湾商住小区5栋2单元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PJMLT5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郑州中兴城建基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友爱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1864781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人民大道11号山语城D1#楼(D1)1单元6层1-26号、7层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OMA6DJDCC3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中铁十七局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建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中兴城建基础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云南建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建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中兴城建基础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建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云南建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鲁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