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23民初196号
原告:***,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临高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安新区湖潮乡岐山安置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JDCC3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被告:海南古德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8MAA95TQA7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古德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192.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096.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