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七局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十七局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23民初196号 原告:***,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临高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安新区湖潮乡岐山安置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JDCC3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被告:海南古德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8MAA95TQA7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古德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192.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096.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