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七局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0271民初16796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领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岐山安置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JDCC3Q。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91.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