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0271民初16796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领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岐山安置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JDCC3Q。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91.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