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黔0181民初2456号
原告:湖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某市。
法定代表人:谭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湖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某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某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男,1997年8月8日出生,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湖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湖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某某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商品混凝土款人民币1433556元。2.判令被告从2022年12月1日起以135196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截至起诉之日47017.15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12月25日被告某某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原告湖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商品砼采购合同》,某某公司向被告承建的武汉市东建项目工程主体及周边配套建设工程供应商品混凝土。依据某某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东建项目物资采购对账截至2023年7月1止原告某某公司向被告承建的工程供送13998.5立方米商品混凝土,货款总金额6355467元,被告某某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支付4921911元,欠付商品混凝土款1433556元。(包括前期主体部分和后期验收修补供送的)上述货款某某公司已经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该项目某某公司于2022年7月已经封顶浇筑完毕,被告付款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原告数次电话催收,多次派人到被告公司的项目催收,但被告一直不肯依据合同履行。《商品砼采购合同》第六条价款与货款支付、结算、开其发票约定:“产品货款甲方每月支付乙方上月结算金额的70%主体封顶后六个月内分批支付商品栓货款总额的90%,余款主体封顶后六个月付清。被告已经严重违约,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原告某某公司可以依法要求贵公司支付余款、承担资金占用利息及支付违约金。按照双方合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争议应该向甲方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为保护原告合法的财产权益,特依法具状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特邀调解组织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某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湖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133556元,于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2024年7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2024年8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2024年9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2024年10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2024年11月30日前支付133556元;
二、若被告某某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湖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可就当期已到期部分的金额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湖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件已收取诉讼费18125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退回一半诉讼费9062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