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10财保209号
申请人:杭州帷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国路5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孚尧电力工程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路1062号1705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杭州帷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孚尧电力工程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7,121,362.19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提供了渤海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保函作担保。2023年3月30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孚尧电力工程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7,121,362.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预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陈 枫
书记员 阮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