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帷盛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帷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蹑影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3民初1466号之一 原告:杭州帷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开发区兴国路5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9173308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蹑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油松社区利金城工业园4号厂房2层北办公室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1X4T9G。 法定代表人:**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理想能源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3655号4幢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92982585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帷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蹑影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理想能源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帷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帷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帷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490元,减半收取4745元,由原告杭州帷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