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10财保209号之一
解除申请人:杭州帷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国路5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孚尧电力工程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路1062号1705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杭州帷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孚尧电力工程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作出(2023)沪0110财保209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等。解除申请人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解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孚尧电力工程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7,121,362.19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枫
书记员 阮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