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帷盛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帷盛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储(天津)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6439号
原告:杭州帷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兴国路525号。
法定代表人:朱建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海,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储(天津)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晶石静海区大邱庄镇大屯村团王路西侧高速公路北侧500米。
法定代表人:尚用康,执行董事。
第三人:上海日红钢板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界路357号。
法定代表人:小武卓見,董事长。
原告杭州帷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储(天津)钢铁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日红钢板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杭州帷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帷盛科技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帷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900元,减半收取,计15,950元,由原告杭州帷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判员 沈 茵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欣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