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帷盛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帷盛科技有限公司、迪密机电(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民终804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杭州帷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江经济开发区兴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9173308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迪密机电(杭州)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钱江经济开发区顺风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89078704R。
法定代表人:WolfgangDeinhard,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素娥,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杭州帷盛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迪密机电(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0民初5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杭州帷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帷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帷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帷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杭州帷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沈斐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