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帷盛科技有限公司

温州广炬电气有限公司与杭州帷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110民初13594号
原告:温州广炬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杨府山路汇嘉大楼**-4。
法定代表人:*广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帷盛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兴国路**/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广炬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杭州帷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并于2019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被告向原告采购产品,共欠原告货款669488元。2018年10月31日双方签订温州广炬付款协议,约定上述货款分三期支付,分别为2018年11月30日支付20万元,2018年12月30日支付20万元,2019年1月15日支付119488元,但被告未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截至2019年1月16日尚欠原告货款270205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无果。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7020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自2019年1月16日起按中国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年利率4.35%支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6月15日为4897.47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了温州广炬付款协议、催款函、律师函、EMS详情单和邮件查询结果等证据材料,以证明其主张。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并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8年10月31日出具《温州广炬付款协议》一份,载明:货到票未到金额66693元,模具8000元,票到应付账款595515元,扣除费用720元,以上合计669488元;付款计划,11月30日付20万元,12月30日付20万元,2019年1月15日付119488元;付款协议签订后先付15万元,收到第一笔货款15万元后,次日将模具返还被告。庭审中,原告陈述该协议签订后,被告通过转账、第三方代付等形式共支付货款399283元,尚余270205元拖欠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未按承诺及时支付案涉货款,致使本案纠纷发生,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并自最后一期付款时间届满次日起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帷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广炬电气有限公司货款270205元;
二、被告杭州帷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广炬电气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897.47元及自2019年6月16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3元,由被告杭州帷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