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武汉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杭州帷盛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武汉重工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一案,2019年12月3日本院收到武汉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申请人杭州帷盛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人杭州帷盛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武汉重工装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64054.3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为上述保全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1942010000001588)。
本院认为,武汉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申请人杭州帷盛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武汉重工装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64054.3万元;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对本裁定的第一项承担担保责任。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