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时代工程塑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林、株洲时代工程塑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580号
原告:**林,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晶晶,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时代工程塑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219号科研楼403室。
法定代表人:郑兴铭,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偲偲,女,198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全,湖南思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林与被告株洲时代工程塑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林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林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彭 鸿 森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实习文沁
书 记 员 袁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