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时代工程塑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明大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株洲时代工程塑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株洲时代工程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221民初1437号
原告广东明大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时代工程塑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株洲时代工程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案件受理后,原告广东明大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本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和《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婧
书记员  胡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