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211民初232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株洲时代工程塑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思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财产保全,进行调解,提起反诉、上诉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思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湖南亨瑞全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大道以南湘潭柏屹自主创新园****B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明富,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系被申请人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湘潭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原告株洲时代工程塑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亨瑞全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作出(2019)湘0211民初23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湖南亨瑞全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3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2019年10月1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河东支行43050XXXXXXXXX账户内余额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时代工程塑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保全系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亨瑞全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河东支行43050XXXXXXXXX账户内余额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易红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实习法官助理陶 纯
书记员*小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