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7935号
原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甜秋园85号1至2层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华清茵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里14号楼四层A468室。
法定代表人:黄孝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纳瑞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宝盛里小区19号楼3层326号。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纳瑞达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纳瑞达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清茵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纳瑞达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