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982财保34号
申请人:安陆市乐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府东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2MA492T5T1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辰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大道**凤凰产业园E地块****(2)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XP65X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安陆市乐晟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辰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万元。冯某以其在安陆楚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65万元(账号:81×××54)为申请人安陆市乐晟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陆市乐晟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辰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万元。
二、冻结冯某在安陆楚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65万元(账号:81×××54)。
本次银行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陆市乐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