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82财保12号
申请人:孝感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陆分公司。住所地:安陆市凤凰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2MA490X9A13。
负责人:王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相春、李磊,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辰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大道52号凤凰产业园(武汉.中国光谷文化创意产业园)E地块10幢1层(2)厂房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XP65XG。
法定代表人:谢正阳,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孝感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陆分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辰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万元(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55×××25)予以冻结。大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孝感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陆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辰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万元(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55×××25);
二、本次冻结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820元,由申请人孝感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陆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 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