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辰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辰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82财保3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陆市乐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府东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2MA492T5T1N。
法定代表人:孙忠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相春,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辰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大道**凤凰产业园E地块****(2)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XP65XG。
法定代表人:谢正阳,该公司经理。
保全申请人安陆市乐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辰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鄂0982财保3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辰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安陆市乐晟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陆市乐晟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北辰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书面申请解除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湖北辰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冯云乔在安陆楚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65万元的冻结(账号:81×××54)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