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1民初602号
原告:永州圣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双洲路26号。
法定代表人:万清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微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98号13栋1单元701室。
法定代表人:裘加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永州圣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微脉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永州圣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圣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圣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州圣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何云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