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吉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鄂0624民初1607号 原告:***,男,生于1972年7月26日,汉族,农民,湖北省宜城市人,住宜城市,确认送达地址同住址。 原告:***,女,生于1972年3月6日,汉族,农民,湖北省宜城市人,住宜城市,确认送达地址同住址。 原告:***,男,生于2014年12月21日,汉族,学生,湖北省宜城市人,住宜城市,确认送达地址同住址。 法定代理人:张某,女,生于1994年6月22日,汉族,湖北省宜城市人住宜城市,系***母亲。 上述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浩吉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55610797M。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9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襄阳供电公司。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420600751039336L。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长虹路15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漳县武安镇老街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20624ME18027358。住所地:湖北省南漳县武安镇老街村3组。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漳县武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生于1962年9月15日,汉族,农工,湖北省南漳县人,住南漳县武安镇老街村3组。确认送达地址同住址。 原告***、***、***与被告浩吉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吉铁路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襄阳供电公司(以下简称“襄阳供电公司”)、南漳县武安镇老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老街村民委员会”)、***为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浩吉铁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襄阳供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老街村民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1年5月4日,原告***、***的儿子,原告***的父亲***,经被告***同意在其承包的桃园旁渔塘钓鱼,被渔塘上方的 高压电线电击死亡。触电的高压线为被告浩吉铁路公司所有、经营,该线路由被告襄阳供电公司供电,被告老街村民委员会作为渔塘的所有人,被告***为渔塘的使用人,均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对受害人***触电死亡存在过错。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三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689270.05元。 被告浩吉铁路公司辩称,其公司未从事任何侵权行为,浩吉铁路一级贯通专用线路符合国家电力设计技术规范,电杆上喷有“高压危险”警示标志。受害人***死亡与浩吉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触电死亡是自身行为不当和渔塘管理人、经营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浩吉铁路公司起诉。 被告襄阳供电公司辩称,本案发生触电的高压电线不是襄阳供电公司管理、经营、维护范围,是浩吉铁路一级贯通专用线路。受害人触电死亡与襄阳供电公司无任何因果关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襄阳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老街村民委员会辩称,受害人***在渔塘钓鱼触电死亡,与老街村民委员会没有因果关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老街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受害人***在渔塘钓鱼触电死亡与其没有因果关系,案发后,基于人道主义补偿受害人***家属10000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6日,被告***承包经营了位于老街村民委员会××组陈家冲的9亩山地种植桃树,桃园的南侧与老街村民委员会的一口堰塘(约1.5亩)相邻,被告***在该堰塘放养鱼苗。2015年6月,新建的浩吉铁路从堰塘旁经过,铁路隔离防护网外侧与堰塘相距2.6米,在此范围上架设有浩吉铁路一级贯通10KV专用高压电线,外项电线对地距离7.65米。堰塘旁128号电杆上喷有“高压危险”警示标志和铁路“一级贯通”标识,电杆下方竖有“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水泥碑。该电线路产权归被告浩吉铁路公司所有,由该公司管理、经营。受害人***(公民身份号码:420684199401××××)因购销桃子与被告***相识。2021年5月23日,受害人***打电话给被告***要求到其桃园看桃子和钓鱼,被告***表示同意。次日,受害人***邀约其朋友刘某、曾某三人一起到被告***承包的陈家冲桃园旁边的堰塘钓鱼。***钓鱼使用的是一根8米长的碳素鱼竿,开始在堰塘北侧毗邻桃园的位置作钓,垂钓过程中***更换钓位到堰塘西××××铁路一级贯通10KV专用高压电线下作钓,触及上方高压电线致***触电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给原告现金1万元。 另查明,原告***、***是受害人***父母亲,受害人***生前抚养有儿子原告***,尽1/2抚养义务。 上述事实,有被告***、现场目击证人刘某、曾某在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的陈述笔录,有触电现场及受害人现场遗留物照片,有触电现场勘查确认笔录,有三原告与受害人***身份关系户口簿、身份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 认。 本院认为,受害人***在浩吉铁路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被告***放养鱼苗的渔塘钓鱼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其作钓的鱼竿与浩吉铁路一级贯通10KV高压电线接触,造成***触电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被告浩吉铁路公司作为浩吉铁路一级贯通10KV高压电线的经营人,其不能证明受害人***属故意或不可抗拒,依法应对***在浩吉铁路一级贯通10KV高压电线触电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允许受害人***在浩吉铁路一级贯通10KV高压电线下的渔塘钓鱼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钓鱼,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襄阳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老街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老街村委会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本院依据高压电触电人身损害裁判规则,结合被告***与受害人***在本案中的过失行为,酌定由浩吉铁路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受害人***承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过高,本院综合***在本案中的过失,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参照2020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审核原告的各项 损失为:***的死亡赔偿金752020元(37601元/年×20年)、丧葬费32330.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为145321元(26422元/年×11年÷2)、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949671.5元。由被告浩吉铁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29671.5元的50%即464835.75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元。被告***赔偿原告总损失10%即92967.15元,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扣抵被告***已给付原告的10000元,被告***再赔偿原告损失84967.15元。经调解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浩吉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482835.75元;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4967.15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襄阳供电公司、南漳县武安镇老街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南漳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漳县支行。账号:17-4××××0373。 案件受理费1873元,由被告浩吉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00元,被告***负担373元,原告***、***、***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号为: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账号:1745××××3656.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