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266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莱芜高新区香山工业园新冠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661998701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以北、芙蓉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74968699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山东金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61966.86元[其中支付货款161693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16977.86元(以1616939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6日起,按日利率0.0175%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9月13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18664元、案件受理费9386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