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执保1257号
申请人:山东金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香山工业园新冠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661998701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9月22日,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申请人山东金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金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2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5月12日起至2024年5月12日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 倩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