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金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某某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保700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山东金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香山工业园新冠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斌,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2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3月28日至2023年3月28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伦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