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保900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山东金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高新区香山工业园新冠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斌,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鲁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花山街道华山安置2区S6商务楼1008号。
法定代表人:张栋梅,经理。
申请保全人山东金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鲁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6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4月19日至2023年4月19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伦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