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金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81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龙潭东大街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661998701K。
法定代表人:王斌,经理。
被执行人:***,男,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16民初47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东金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总标的为76538.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全部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线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令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送达了限制消费令。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魁
审 判 员  郭丰国
审 判 员  车 欣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加庆
书 记 员  邵淑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