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10075号
原告(反诉被告):国家能源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境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8月31日出生,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反诉原告):中电智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路甲1号2幢4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国家能源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电智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中电智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反诉,要求:1、解除双方于2014年11月6日签订的《采购服务合同》;2、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赔偿因违反《采购服务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以合同总价款261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4日起至反诉提交之日,暂计3673757元);3、本案反诉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反诉人承担。本院经审查,受理了被告(反诉原告)中电智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被告(反诉原告)中电智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电智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 判 员 姚 媛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