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602民初2329号
原告:仝某,男,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朔州市朔城区人,现住朔州市平朔生活区5区68号楼1单元202。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上海天尚(朔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安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249号东大厅。
法定代表人:张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山西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仝某与被告山西安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仝某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仝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32元,由仝某负担。(仝某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