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安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耐优矿山支护材料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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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7民初1789号
原告:***耐优矿山支护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MA704U4L0J,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大柳塔镇杨家壕村。
法定代表人:马亚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涛,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又名董龙),男,199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柳瑞,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山西安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88525522N,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249号东大厅。
法定代表人:张素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原告***耐优矿山支护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柳瑞、山西安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耐优矿山支护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柳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耐优矿山支护材料有限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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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耐优矿山支护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柳瑞的起诉。
审 判 长  刘玉金
人民陪审员  丁亚芳
人民陪审员  闫 瑞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 助理  武彩霞
书 记 员  张露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