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81民初124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长市秦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广陵路南侧***南路西侧嘉福国际商务大厦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8153754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崇瀚,男,1963年4月25日生,汉族,***化,经商,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现居住安徽省天长市天泽新村A-3。
被申请人:***,女,1964年4月17日生,汉族,***化,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申请人:安徽天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经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3497683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天长市秦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崇瀚、***、安徽天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20)皖1181民初124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崇瀚、***、安徽天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天长市秦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天长市秦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崇瀚、***、安徽天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沈晨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