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化工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省化工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山东成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6执150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化工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运河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成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邑滨海(下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化工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成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昌邑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的(2021)鲁0786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山东成泰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化工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欠款436642.49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436642.49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生效后的自动履行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25元,由被告承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次执行过程中,已执行金额0元,尚欠436642.49元及利息未履行。 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风险提示书,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线下实地调查,未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因查封的土地及厂房系轮候查封且存在抵押,暂时无法处置。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对以上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和处置情况进行释明,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并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元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