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化工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省化工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与西北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21318号
原告:江苏省化工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上宇,江苏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云翔,江苏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北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化工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北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省化工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化工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化工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64元,由原告减半负担3182元。
审判员  蒲婷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瑜
打印:相丽华校对:李珍珍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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