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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首山农场与辽阳县农电局附企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011民初466号 原告:辽阳市首山农场,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农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襄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阳县农电局附企公司,住所地辽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辽阳市首山农场与被告辽阳县农电局附企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阳市首山农场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是自愿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阳市首山农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23元,返还原告辽阳市首山农场。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