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津0117民初3025号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卓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五纬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董志彬,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明军,天津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公司职员。
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66号中建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贺国利,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德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职员。
被告(反诉原告):唐山曹妃甸瑞华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曹妃甸工业区海都广场6号。
法定代表人:孟凡平,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宇祥,天津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卓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联通信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六局公司)、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六局土木公司)、唐山曹妃甸瑞华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劳务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具备开庭条件后,于2018年12月18日、2019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联通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志彬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明军、被告中建六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娄迎、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德强、被告瑞华劳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宇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卓联通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约970000元(以实际损失为准);2.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卓联通信公司承建中国移动天津公司2017年线路切改工程,工程地点在宁河区七里海镇齐小路和北移民路,工程已经完工,但未进行竣工验收。2018年瑞华劳务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卓联通信公司施工的通讯管道和光缆破坏,给卓联通信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卓联通信公司报警得知瑞华劳务公司承建的工程系从中建六局土木公司和中建六局公司分包的,卓联通信公司认为三被告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
卓联通信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股东会议记录1张、章程修正案1张、照片复印件12张、天津市公告资源交易网查询记录7张、施工委托函1张、施工合同框架协议1份、图纸复印件2张、工程预算总表1张、建筑安装工程费预算表2张、建筑安装工程机械使用费预算表2张、国内器材预算表2张,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算表1张。
中建六局公司辩称,卓联通信公司起诉中所述的通讯管道与光缆的破坏并非中建六局公司施工所导致,中建六局公司已经将涉案项目路段施工分包给瑞华劳务公司,卓联通信公司起诉的理由主体错误,请求驳回卓联通信公司的诉请。
中建六局土木公司辩称,本案的涉案项目不是中建六局土木公司的总承包,中建六局土木公司没有承包该项目,卓联通信公司不应将中建六局土木公司列为被告,卓联通信公司起诉中建六局土木公司主体错误,请求依法驳回对土木公司的全部诉请。
瑞华劳务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主体资格有问题,卓联通信公司通讯线路的施工方所属天津移动公司所有,假设被告的施工造成损害,提起诉讼的应为天津移动公司,不应是卓联通信公司;本案损害的范围原因、后果不清,卓联通信公司没有证据证实是被告给造成的损害,假设存在损害后果,与被告的施工行为没有任何关联性,因此,要求驳回卓联通信公司的诉讼请求。
瑞华劳务公司反诉称,1.要求卓联通信公司赔偿瑞华劳务公司经济损失2285603.60元;2.卓联通信公司承担反诉费。
事实和理由:瑞华劳务公司是宁河区七里海镇齐小路的提级改造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施工开始后不久卓联通信公司就开始以各种不实的理由阻止瑞华劳务公司的正常施工,瑞华劳务公司多次与其理论,均未能阻止卓联通信公司的侵害行为,卓联通信公司的行为造成瑞华劳务公司经济损失2285603.60元。因瑞华劳务公司损失数额巨大,故诉至法院。
卓联通信公司辩称,瑞华劳务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是卓联通信公司所为,瑞华劳务公司的损失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只是提供证人证言等,应驳回瑞华劳务公司的反诉请求。
瑞华劳务公司为支持自己的反诉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
1.租赁合同4份;2.收据6张;3.照片11张。
根据卓联通信公司的申请本院委托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对卓联通信公司的损失进行了鉴定。
本院依职权调取了宁河区七里海镇齐小路提升改造工程相关的招标材料和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七里海派出所关于苗忠悦、张立坤、赵昂的询问笔录。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卓联通信公司对瑞华劳务公司提交的证据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和鉴定结论的质证意见是:证据1真实性不认可;证据2与本案无关;证据3雨后道路泥泞不能施工与卓联通信公司无关。关于鉴定报告是宁河区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及程序是合法的,鉴定机构有相应的资质,评估人员也有相应的资质,是合法有效的报告;调取的派出所卷宗,被告工作人员张立坤所述卷宗第二页,通过被告工作人员的笔录可以证明损害的因果关系是被告损坏的。对鉴定评估报告不是修复价格,因是光纤的一旦损坏就要整个重做,卓联通信公司的损失是被告造成的,通过评估报告可以证明卓联通信公司的损失。
瑞华劳务公司对卓联通信公司提交的证据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和鉴定结论的质证意见是:派出所的卷宗质证,工程已经验收已经投入使用,2018年7月30日苗忠悦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陈述说这个工程在2018年3、4月已经投入施工;卓联通信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六页是宁河移动分公司所为故障流水单,卓联通信公司想证明涉案的工程交付后多次发生故障,假设工程没有验收如何出现故障,刚才卓联通信公司的陈述是不真实的,卓联通信公司提交的证据该工程已经投入使用,我们认为在2018年的3、4月份已经投入施工;对鉴定报告关联性不认可,鉴定结论不认可,理由鉴定所依据的材料上面没有,只是略写了几项;2.鉴定书有勘验记录,但鉴定书当中没有反应;3.鉴定书中说依据的是现场勘验记录及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但鉴定书中没有相关的材料;4.鉴定书所做的管道光缆不是修复价格的鉴定,是整个工程重做的鉴定;5.鉴定结论与本案的因果关系没有表述,假设有损失不能证明是瑞华公司造成的。
中建六局公司、中建六局土木公司对瑞华劳务公司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对卓联通信公司提交的证据认同瑞华劳务公司的质证意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7年卓联通信公司承揽了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天津分公司线路切改工程,工程地点在宁河区,该工程已经完工待验收中。2018年7月9日,中建六局公司中标天津市宁河区乡村公路提级改造工程一期施工项目,中建六局公司将该项目中的宁河区七里海镇齐小路段工程分包给瑞华劳务公司。瑞华劳务公司在该路段施工期间损坏了该路段卓联通信公司修建的部分管道、管道井及光缆。根据卓联通信公司的申请,本院委托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对被损坏的部分管道、管道井及光缆的损失进行了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为717368.45元。
2018年10月16日瑞华劳务公司提出反诉,因卓联通信公司以各种不实的理由阻止其施工,造成该工程窝工损失2285603.6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宁河区七里海镇齐小路的部分管道、管道井及光缆的损害是否瑞华劳务公司在施工中损害的?2.瑞华劳务公司提出反诉是否成立?首先,根据本院调取的证据显示,瑞华劳务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该路段中的部分地下管道井、管道及光缆损坏,致使该路段的移动用户的通信设施多次出现故障,因维修该路段给卓联通信公司造成了损失。经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对该路段部分地下管道井、管道及光缆的损害程进行了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为717368.45元。故卓联通信公司要求瑞华劳务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次,瑞华劳务公司提出反诉问题,瑞华劳务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瑞华劳务公司在施工中窝工是卓联通信公司阻止其施工造成的,对瑞华劳务公司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卓联通信公司要求中建六局公司、中建六局土木公司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中建六局公司将上述工程分包给了有建筑资质的瑞华劳务公司,瑞华劳务公司是该路段的实际施工人,其在施工过程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由瑞华劳务公司承担责任。中建六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建六局土木公司与该项目施工无关,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唐山曹妃甸瑞华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天津卓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损失717368.45元。
二、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天津卓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唐山曹妃甸瑞华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0元,减半收取67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反诉费25085元,减半收取12542.50元,均由唐山曹妃甸瑞华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甄如辉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金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