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3民终19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唐山曹妃甸瑞华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曹妃甸工业区海都广场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卓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经济开发区五纬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明军,天津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迎,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66号中建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唐山曹妃甸瑞华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卓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7民初3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7民初30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唐山曹妃甸瑞华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俊
审判员田*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