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5民初26396号
原告:重庆市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重庆市江**建新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386174L。
法定代表人:刘健,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国政,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市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5元,减半收取计825.25元,由原告重庆市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负担。
审判员 王昭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旭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