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力亿鑫电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通力亿鑫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京0105民初35785号 原告:北京通力亿鑫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城子镇政府大街9号政府办公楼106室-2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 被告:***,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 原告北京通力亿鑫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本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息15.4%标准计算) 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是认为原告实际尚欠其工程款。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且原告提交相应转账凭证及借款协议,故对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及相关本金情况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利息标准有误,本院予以调整。关于被告主张的原告欠付其工程款,被告可另案进行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通力亿鑫电梯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货币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通力亿鑫电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