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驻民四终字第3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驻马店市电信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丰泽路。
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驻马店市电信分公司(以下简称驻马店电信分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与驻马店电信分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驻马店电信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驻马店电信分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
二、准予***撤回起诉;
三、准予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驻马店市电信分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驻马店市电信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