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722民初672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恒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19号红星花园1号楼9层914。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地址:驻马店市丰泽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恒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6元,减半收取8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