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捷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矽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捷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4民初15161号
原告:天津矽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259号时代数码广场301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赵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武平,天津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捷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大学道199号天铁科贸大厦1101B室。
法定代表人:韩崇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慧宁,天津君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矽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捷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天津矽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矽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计132元,由原告天津矽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舒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 倩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