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苏0115民初5474号
原告:南京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公司员工。
被告:句容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句容某某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某某公司)与被告句容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句容某某公司)、句容某某乙公司(以下简称句容某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句容某某公司、句容某某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京某某公司对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句容某某公司、句容某某乙公司支付印刷费77600元及逾期利息(以776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其从事纸制品印刷,句容某某乙公司系句容某某公司全资股东。2018年9月28日,被告公司经办人徐某某联系其公司经办人王某,委托其印制句容某某乙公司“规平图”、“规划图”各50000份,单价0.776元/份,合计77600元。其于2018年9月30日将上述货物交付至句容某某乙公司售楼处,并于2019年7月15日开具38800元发票。经其多次催要,两被告至今未依约支付印刷费。
被告句容某某公司以及句容某某乙公司均未应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23日,某某集团确定原告南京某某公司为句容某某文化旅游城营销印刷品年度采购招标资格审查合格单位。被告句容某某公司委托南京某某公司印制句容某某乙公司规平图、规划图各50000份,印刷费总计776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2018年9月30日,南京某某公司向句容某某公司交付规平图50000份及规划图50000份,句容某某公司予以签收。2019年7月15日,南京某某公司向句容某某公司开具票面金额为388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印刷品A1单页”,数量为50000份。后南京某某公司与句容某某公司就付款事宜进行协商,句容某某公司对印刷品类、数量及承揽款数额未予否认。2021年8月6日,南京某某公司委托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向句容某某乙公司、句容某某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支付印刷费用。截至目前,句容某某公司未支付上述印刷费用。
另查明,句容某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告句容某某乙公司。
上述事实,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呈批报告、送货单、规划图、规平图、微信聊天记录、律师函、快递信息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句容某某公司与原告南京某某公司约定,由南京某某公司为其印制规平图、规划图,句容某某公司支付报酬,双方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定履行。现南京某某公司已依约完成工作成果并交付,句容某某公司经多次催要,未支付印刷费,南京某某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印刷费及逾期付款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句容某某公司支付欠付的印刷费77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本院酌定以776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2年8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句容某某乙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身财产,依法应当对句容某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句容某某公司、句容某某乙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句容某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某某公司支付印刷费77600元及逾期利息(以776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句容某某乙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句容某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南京某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0元,由被告句容某某公司以及被告句容某某乙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当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