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1民终10203号
上诉人江苏现代快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快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海兴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兴印务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2民初3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现代快报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判决现代快报公司赔偿相关利息损失”的部分,并改判驳回海兴印务公司关于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海兴印务公司负担。事实及理由:一、“先开票后付款”系双方印刷费结算的交易惯例。1.2010年底,现代快报公司与江苏海信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公司),系海兴印务公司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关联企业签订《现代快报购销合同》,约定由海信公司负责承印《现代快报》报纸,现代快报公司提供新闻纸及需印刷版面。并约定海信公司在当月底将一月印数汇总,传真给现代快报公司;次月5日之前将各类报表和结算单及发票邮寄给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公司于第三个月内付清第一个月印刷费用,以此类推。2014年起,现代快报公司与海兴印务公司建立承揽印刷关系,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结算模式一直沿用现代快报公司与海信公司之间的合同。这是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也是双方无争议事实。现代快报公司与海兴印务公司合作的8年多之久,均系海兴印务公司先开票,现代快报公司后付款,无一例外。2.一审庭审中,海兴印务公司也承认“先开票后付款”是双方交易惯例。现代快报公司收到海兴印务公司开具的发票后,现代快报公司的付款条件才成就。海兴印务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才开具2017年6月印刷费发票,一审却判决现代快报公司自2017年8月7日开始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二、现代快报公司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拒付海兴印务公司2017年6月印刷费,不构成违约。1.2017年4月26日海兴印务公司在承印《现代快报》时,由于质量管理工作存在不到位的问题和操作工人质量意识不强等原因,发生重大印刷质量事故,给现代快报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双方一直未能对印刷事故赔偿问题协商一致。海兴印务公司作为先履行一方交付印刷成品不符合约定,现代快报公司作为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应的印刷费。现代快报公司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阻却了违约责任的产生。2.在2018年8月1日双方终止承揽关系前后的结算过程中,海兴印务公司要求现代快报公司结清未付印刷费,现代快报公司要求海兴印务公司退还剩余新闻纸并赔偿2017年4月26日印刷事故损失。因海兴印务公司拒绝配合交接、清点现代快报公司存放在海兴印务公司处的新闻纸,现代快报公司不得己采取公证证据保全方式取回168.558吨新闻纸,与海兴印务公司确认的库存数减少了87.129吨。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海兴印务公司不退还缺少的新闻纸,拒不赔偿现代快报公司新闻纸损失,且双方对印刷质量损失有异议,故现代快报公司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付海兴印务公司主张的印刷费,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三、根据一审判决的裁判思路,裁定中止审理一年半之久实无必要。
海兴印务公司辩称:现代快报公司没有按期支付印刷加工费,海兴印务公司考虑到开具发票需先支付税款,发票不仅是纳税凭证,也是作为收款凭据,在没有收到印刷费之前,海兴印务公司不需要开具发票。现代快报公司欠付海兴印务公司印刷费,事实清楚,不按期支付印刷费,构成违约。一审法院根据现代快报公司的申请依法中止审理,在相关案件结案后,恢复审理,并及时作出了判决,程序合法。现代快报公司因违约给海兴印务公司造成了利息损失,应及时偿付。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海兴印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现代快报公司支付2017年6月印刷加工费184963.44元;2、现代快报公司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支付利息损失(以184963.44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2月,海兴印务公司向现代快报公司购买高斯印刷机及附属设备。2014年,现代快报公司与海兴印务公司就《现代快报》承印达成协议,约定由海兴印务公司承印《现代快报》,现代快报公司提供新闻用纸,但未签订书面协议。2018年8月,双方间承揽合同终止履行。
2017年6月间,海兴印务公司承印《现代快报》产生印刷费用184963.44元。2018年6月20日,海兴印务公司向现代快报公司开具金额为184963.4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现代快报公司未能给付上述印刷费用,海兴印务公司遂诉至一审法院。
审理中,海兴印务公司陈述,结算方式一般是当月的业务次月进行结算并付款;现代快报公司陈述结算方式是当月业务次月结算开票,再次月进行付款。
一审法院另查明,2017年4月,海兴印务公司承印报纸过程中,因管理工作不到位等原因,造成报纸少数版面套印不准、彩色偏色等印刷质量问题。4月27日,海兴印务公司向现代快报公司出具书面检查一份,海兴印务公司在检查中认可上述印刷质量问题,承诺将加强管理,并向现代快报公司表示歉意。4月28日,现代快报公司向海兴印务公司出具书面处理意见,要求海兴印务公司承担造成的774400元广告费损失,并逐月在印刷费中扣除。5月9日,海兴印务公司向现代快报公司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吸取教训,确保杜绝发生类似质量事故等。7月7日,现代快报公司向海兴印务公司出具处理决定,明确要求扣减海兴印务公司印刷费用774400元,并在结算2017年6月份印刷费中扣除。8月14日,海兴印务公司回函表示不认可扣减774400元印刷费用的处罚。
2018年11月5日,现代快报公司向海兴印务公司发送公函一份,称:我司在你司尚余库存新闻纸255.687吨,我司实际取回新闻纸数量与你司确认的库存数量减少了87.129吨,你司务必于2018年11月9日前向我司退还剩余87.129吨新闻纸,如逾期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你司法律责任等。
2019年7月25日,现代快报公司在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开发区法院)起诉海兴印务公司,要求海兴印务公司赔偿印刷事故造成的损失774400元,并退还87.129吨新闻纸或折价赔偿557626.6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公证费2万元。开发区法院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2019)苏0191民初466号民事判决,判决海兴印务公司赔偿现代快报公司损失445645元(10000元印刷质量损失和435645元新闻纸折价款)、公证费2万元。宣判后,现代快报公司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苏01民终4694号民事判决,驳回现代快报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海兴印务公司、现代快报公司间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海兴印务公司按约交付工作成果后,现代快报公司亦应向海兴印务公司支付相应报酬,逾期给付报酬应当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赔偿责任。本案中,海兴印务公司、现代快报公司双方未对报酬给付期限进行约定,从双方陈述的交易习惯可见,海兴印务公司当月完成印刷任务后,次月进行结算,但对付款时间是结算当月还是次月存在争议,双方均未对付款时间是否存在交易习惯提供证据证明,考虑付款期限约定不明时,债权人要求付款时应给对方必要准备期限,故现代快报公司应当于2017年8月7日前给付2017年6月的印刷费用,现代快报公司逾期给付款项,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标准,向海兴印务公司承担利息损失赔偿责任。关于现代快报公司辩称未付印刷费用系海兴印务公司存在印刷质量、未及时归还印刷纸张所致的意见,因法院生效判决已判决海兴印务公司对现代快报公司辩称的上述履约行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现代快报公司亦应对其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对现代快报公司的辩解意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江苏现代快报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南京海兴印务有限公司印刷费184963.44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自2017年8月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182元,由现代快报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对一审判决认定的“774400元”系笔误,应为77440元,予以确认。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作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印刷报酬支付期限没有约定,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也无法确定。在此情况下,定作人现代快报公司应在承揽人海兴印务公司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海兴印务公司的印刷工作完成于2017年6月,即有权取得报酬,一审判决其2017年8月7日前现代快报公司支付该报酬,海兴印务公司并未就此上诉,应视为其认可。现代快报公司主张双方存在“先开票后付款”的交易惯例,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现代快报公司认为海兴印务公司2017年4月印刷的质量存在问题,其享有不支付报酬的抗辩权。对此,本院认为,现代快报公司10000元的印刷质量损失赔偿的请求,不足以产生其拒绝支付报酬184963.44元的抗辩权,其主张的抗辩权显超必要限度,本院不予支持。现代快报公司还认为2018年8月双方终止承揽关系前后,其要求海兴印务公司退还剩余新闻纸,其以此为由主张其可拒绝支付印刷报酬。对此,本院认为,退还剩余新闻纸的请求权晚于其支付报酬的义务,两者并非同时同步,其以在后的请求权抗辩其应履行在先的义务,欠缺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确定的利息损失起算时点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至于一审法院中止审理的问题,因一审法院是应现代快报公司的申请而中止审理,其二审中又提出不应中止审理的理由,先后不一,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现代快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由于二审出现新的证据,本院予以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中,现代快报公司提供以下证据:1.2020年9月25日的付款凭证,证明其已支付了印刷费184963.44元,其仅针对利息部分提出上诉。2.利息计算表,按照一审判决利息损失一共是24798.17元,上诉费用应以该标准进行计收。3.购销合同以及双方自2014年6月份至2018年5月份合作期,部分开票和付款凭证,证明双方自2014年开始建立承揽关系以来,结算方式一直都是先开具发票,后付款。海兴印务公司质证称:1.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当日已收到该款项。2.证据2真实性不确定。3.证据3与本案无关。双方交易过程中,没有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实际交易中,我方有时先开票,有时后开票。本院认证意见: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予以采纳。证据2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但和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有关,本院予以采纳。证据3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先开票后付款”的交易惯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另查明,现代快报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支付给海兴印务公司184963.44元。
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利息损失从何时起算。
变更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2民初3334号民事判决“江苏现代快报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南京海兴印务有限公司印刷费184963.44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自2017年8月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为:“江苏现代快报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南京海兴印务有限公司印刷报酬的利息损失(以184963.44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7日起计算至2020年9月24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审案件受理费420元,由现代快报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广永
法官助理 杨 源
书 记 员 唐姮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