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兴印务有限公司

南京五四印务有限公司与南京海兴印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1执131号之一
南京同创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五四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四公司)、南京海兴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兴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19)苏01民终825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该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应收取116963元,由五四公司、海兴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收取116963元,由五四公司、海兴公司负担”补正为“一审案件受理费应收取116963元,由五四公司、海兴公司各负担5848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收取116963元,由五四公司、海兴公司各负担58481.5元”。五四公司、海兴公司各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海兴公司在本院(2020)苏01执557号案件执行过程中缴纳案件受理费116803元、执行费1652元,故海兴公司有案件受理费80元尚未交纳,五四公司有案件受理费116883元尚未缴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根据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向被执行人五四公司、海兴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2021年1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五四公司、海兴公司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保险等信息进行查询,五四公司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2月10日,本院赴秦淮区红花街道办事处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五四公司的征收补偿款118536元。 4.2021年3月8日,被执行人海兴公司主动缴纳案件受理费80元。 5.2021年3月31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再次对被执行人五四公司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保险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五四公司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21年4月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五四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案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五四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除查明其在秦淮区红花街道办事处的征收补偿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海兴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义务。另,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虽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五四公司的拆迁补偿款,但上述财产暂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谈话笔录、电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对被执行人五四公司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五四公司名下财产具备处置条件后,本院将再次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陆正勤 审判员  孙 军 审判员  徐忠华
法官助理魏青 书记员梁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