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兴印务有限公司

南京五四印务有限公司与南京海兴印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1执监4号之一
南京同创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五四印务有限公司、南京海兴印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其中所涉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在执行完毕并办理结案之后,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出具了(2019)苏01民终825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予以补正。2021年1月15日,本院作出(2021)苏01执监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前述(2020)苏01执557号结案通知书。补正裁定所涉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部分,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苏0111执95号,该案尚未执行结案。为便于执行,本院决定该案由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规定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终825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由本院执行。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陆正勤 审判员  孙 军 审判员  徐忠华
法官助理魏青 书记员梁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