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民终46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现代快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赵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骏,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芳,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海兴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工业集中区丰泽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许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鑫,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尧璇,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江苏现代快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现代快报公司)与上诉人南京海兴印务有限公司(简称海兴印务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191民初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现代快报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海兴印务公司按6400元/吨赔偿现代快报公司557625.6元及利息,并赔偿印刷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77440元;2.由海兴印务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现代快报公司提供的当期购买新闻纸发票显示单价为5950元/吨,而工人日报社、昆明日报社的政府采购信息则证明当期新闻纸价格为6400元/吨,一审法院未依法采信前述证据,反而采信海兴印务公司单方制作的统计表,酌定按照5000元/吨计算损失,明显认定事实错误。2.关于利息损失,现代快报公司主张自其起诉之日计算利息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明显不当。3.关于印刷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海兴印务公司自认2017年4月26日的印刷费为8400元,当日印量69016份,按照海兴印务公司计算的耗纸量,当日应消耗新闻纸2.678吨,且造成现代快报公司广告费损失、名誉受损,故一审法院酌定海兴印务公司赔偿10000元,完全没有考虑到现代快报公司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亦属事实认定错误。
海兴印务公司辩称,1.在海兴印务公司印刷报纸的过程中,印刷样板由现代快报公司的监印人员审核认可后,才开机印刷,整个印刷过程由现代快报公司监督,故案涉印刷质量事故的损失,不应由海兴印务公司承担。2.现代快报公司主张的87.129吨新闻纸损失,是其根据理论上的新闻纸废纸率计算而成,但现代快报公司与江苏海信印务有限公司(简称江苏海信公司)签订的《现代快报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江苏海信公司按总印数4‰给现代快报公司补损报,故现代快报公司主张的损失明显过高。3.即使现代快报公司存在新闻纸损失,但新闻纸属种类物,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的原则是恢复到合同未签订前的状态,只有在原物无法返还时才可以按照市场价格赔偿损失,海兴印务公司可以返还新闻纸的方式补偿现代快报的损失,故一审法院判决海兴印务公司按照5000元/吨赔偿现代快报公司损失,不合理。
海兴印务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现代快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由现代快报公司负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承揽合同的显著特征在于承揽人具有独立性,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而定作人的合同目的并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结果。海兴印务公司与现代快报公司履行案涉合同过程中,现代快报公司派驻监印人员监管整个印刷过程,只有在监印人员对样报质量认可后,海兴印务公司才开始印刷,若现代快报公司监印人员对样报提出异议,则需要重新调整,故海兴印务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并不具有独立性,双方之间系印刷服务合同关系,而非承揽合同关系。2.因现代快报公司监印人员对海兴印务公司印刷报纸进行全程质量把控、审核、监督,故海兴印务公司对于2017年4月26日印刷事故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现代快报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印刷事故存在损失,一审法院根据印刷费酌定损失为10000元,缺少法律依据及事实根据。4.新闻纸系种类物,且在市场上可购买,现代快报公司以海兴印务公司已无新闻纸在其仓库为由,要求海兴印务公司赔偿损失,缺乏法律依据。另现代快报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因此产生87.129吨新闻纸损失,且一审法院判酌定5000元/吨计算损失明显高于市场均价3900元/吨,对海兴印务公司极为不公。5.现代快报公司委托公证处对海兴印务公司仓库进行公证,其进入仓库的手续是违法的,未经海兴印务公司同意,相应公证费不应由海兴印务公司承担。
现代快报公司辩称,1.《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并无印刷合同纠纷,且现代快报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仅负责提供新闻纸及每日的报纸样稿电子稿,海兴印务公司用其专业的设备、人员进行印刷,故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2.海兴印务公司在事故后出具的多份承诺书,认可印刷事故系由其所致,使得现代快报公司遭受客户投诉造成了名誉损失,故海兴印务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3.关于赔偿损失还是返还新闻纸,海兴印务公司一审中明确其赔偿损失,而一审法院酌定的损失金额过低,现代快报公司已就此提起上诉。4.关于公证费,现代快报公司是合法进入海兴印务公司仓库,海兴印务公司的人员及门卫均在场,相关公证流程合法,一审法院判决海兴印务公司承担公证费,并无不当。
现代快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海兴印务公司赔偿其印刷事故造成的损失77440元;2.判令海兴印务公司退还其45克770mm新闻纸87.129吨,或按照6400元/吨赔偿损失557625.6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并赔偿其证据保全公证费损失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海兴印务公司负担。审理中,现代快报公司明确第2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海兴印务公司按照6400元/吨赔偿损失557625.6元及利息损失(以557625.6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赔偿公证费2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底,现代快报公司作为合同甲方,江苏海信公司作为合同乙方,双方签订《现代快报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自2011年1月1日起承印现代快报,甲方负责供纸;乙方保证按质、按量、按时完成现代快报的印刷任务;乙方严格按甲方通知的印数,用甲方的供纸印数,不得擅自串纸、增减版面和印数,严防错印并杜绝错报、废报出厂;乙方按总印数4‰给甲方补损报等。2013年4月,现代快报公司与江苏海信公司就770mm印刷价格及出纸率事宜签订《补充协议》,约定770mm出报率45克彩报为20.3公斤/对开千张,黑白报为20.1公斤/对开千张。
2013年12月,海兴印务公司向现代快报公司购买高斯印刷机及附属设备。2014年,现代快报公司与海兴印务公司就现代快报承印达成协议,约定由海兴印务公司承印现代快报,现代快报公司提供新闻纸,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履行期间,2017年4月26日,海兴印务公司承印的部分现代快报封4版农业银行和封7版交通银行出现版面套印不准、彩色偏色的印刷质量问题,造成银行广告的二维码无法扫描,引起了广告客户的投诉。当日,现代快报公司应支付的印刷费为8462.28元。
2017年4月27日,海兴印务公司向现代快报公司出具《检查》一份,载明:“2017年4月26日我公司在承印贵社的现代快报时,由于质量管理工作存在不到位的问题和操作工人质量意识不强等原因及部分客观因素,发生了少数版面套印不准、彩色偏色的印刷质量问题,造成少数银行广告的二维码无法扫描,引起广告客户的投诉,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给贵报社的声誉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再次我们表示深深的歉意。印刷质量问题发生后,我公司非常重视,召开了质量事故分析会,分析产生事故的原因,制定预防事故再次发生的对策措施,具体原因和措施如下:4月26日,报轮车间在印刷贵报封面叠时,因贵报广告版面的二维码在制作时均采用了四色套印的方式,印刷难度较大,加之高斯机、印刷机在原现代快报印务中心使用时机器发生过硬伤和存在先天性套印缺陷,操作工人质量意识不强,个别操作工人的技术水平不够等原因,在印刷过程中套印二维码时顾此失彼,发生少数版面的套印不准,二维码无法扫描的质量问题。虽然现场发现了存在的问题,也采取了一些补救办法,不断进行了调整并将一万多份报纸作废报处理未出厂,但仍未达到报社的质量要求,引起广告客户的投诉,给贵社相关工作带来了很大麻烦和负面影响。针对发生的印刷质量问题,公司进一步制定和明确了相关规定和岗位职责,对员工进一步加强质量意识教育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提高操作技能和质量意识,规范操作流程,针对报社提供的天元新闻纸质量太差,渗印严重,影响印刷质量的问题,明确了今后再遇到类似重要版面印刷时,将采用我公司自有的一类新闻纸,重申了报纸在印刷时和出厂前各环节的抽查把关要求,明确抽查的频次、数量和责任人的岗位职责,确保不再发生类似报纸质量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员工操作技能和质量意识,严把质量控制关,不断提高印刷产品的质量和服务质量。对发生的报纸质量问题再次向贵报社表示深深歉意”。
2017年4月28日,现代快报公司向海兴印务公司出具《关于对海兴印务公司4月26日印刷质量事故的处理意见》,载明:“贵公司4月26日在承印本报封面叠的过程中由于版面套印不准、色彩还原不准确,导致封4版农业银行和封7版交通银行的两整版广告二维码扫不出来,Logo严重偏色。引起两家银行的投诉,致使本报的广告费收不回来,给本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74400元,并严重影响本报与上述两家银行的后续合作,给本报的声誉和广告业务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经生产部研究决定:1.对海兴印务公司提出严重警告并通报本报各代印点;2.对海兴印务公司给本报造成的774400元的广告费损失,将逐月在印刷费中扣除。现代快报社生产部要求海兴印务公司从此事故中切实吸取深刻教训,不断加强员工的质量意识、落实生产流程,维护好设备,并切实加强印前、印中、印后管理工作的力度,杜绝发生此类事故(请贵公司在收到本处理意见后给本报生产部以书面回复)。2017年5月9日,海兴印务公司向现代快报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针对4月26日我公司在承印贵报封面叠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造成部分报纸的个别版面二维码无法扫描的质量事故,我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杜绝再次发生类似质量事故:1.加强内部质量管理和对员工的质量意识教育,认真吸取此次质量事故的深刻教训,真正做到生产安全过程各环节始终将质量放在第一位。2.积极与贵社的设计制作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从技术角度上将质量事故的苗头消除在萌芽中。3.不断增加技术人员,加强对设备的维护保养,保持设备的完好运行。4.要求机台人员对报纸出现的所有二维码进行扫描,发现异常现象立即停机解决或反馈,并对重要版面加强责任心。5.遇快报有重要版面和印刷难度大、精度要求高的情况下,尽可能采用本公司自购的一类新闻纸印刷,确保印刷的质量。如果印刷品还达不到贵社要求,我们会主动要求对生产任务进行重新分配,并对贵社夜班的生产调度无条件服从。总之,我公司将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尽心做好贵报的承印工作,确保杜绝发生类似质量事故”。
2017年7月7日,现代快报公司向海兴印务公司出具《关于对海兴印务公司2017年4月26日印刷质量事故的处理决定》,载明:“贵公司2017年4月26日在承印本报封面叠的过程中,由于版面套印不准、色彩还原不准,导致封4版农业银行和封7版交通银行两整版广告二维码扫不出来,Logo严重偏色,引起两家银行投诉,致使本报广告费损失,并严重影响本报与上述两家银行的后续合作,给本报的声誉及广告业务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经本报社委会研究决定:1.对海兴印务公司提出严重警告并通报本报各代印点;2.对海兴印务公给本报造成的广告费损失,按本报广告刊例价的10%予以处罚,扣减印刷费77440元,并在结算2017年6月份印刷费中扣除。报社生产部要求海兴印务公司从此事故中切实吸取深刻教训。不断加强员工的质量意识,落实生产流程,维护好设备,并切实加强印前、印中、印后管理工作的力度,杜绝发生此类事故(请贵公司在收到本处理意见后给本报社以书面回复)”。2017年8月14日,海兴印务公司向现代快报公司出具《对<关于对海兴印务公司2017年4月26日印刷质量事故的处理决定>的回复函》,载明:“贵公司2017年7月7日《关于对海兴印务公司2017年4月26日印刷质量事故的处理决定》我公司已于2017年8月11日收悉,对贵公司关于此次质量事故的处理决定我公司无法予以认可,也是无法接受的。我公司具体意见在2017年5月8日对贵公司生产部《关于对海兴印务公司2017年4月26日印刷质量事故的处理意见》的回复函中已作了说明,现应贵公司要求,再次函复如下:一、4月26日的质量事故发生后,我公司在接到贵公司生产部的意见反馈即派人与生产部进行了沟通,后又反复多次与贵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交流。分析了产生套印不准致使二维码有时扫不出来的原因。除我公司员工责任心不强和操作水平不高的因素外,主要是由于1.贵公司二维码的制作采用四色套印的方式给后道印刷带来了极大的困难。2.贵公司所提供的纸张伸缩性大、透印严重,质量太差无法满足印刷双面彩的要求。3.我司购买贵公司的高斯60印刷机存在先天性缺陷和后天性硬伤导致套准精度无法达到优质品的要求。在贵公司原印厂时印刷精度也是如此。26日报纸广告版面多达连续9版双面彩,精度要求高,印刷难度大。在现有条件下,我公司也采取多种措施,反复调试,浪费1万多份报纸,但最终仍发生了少数报纸个别版面二维码扫不出来的事故,虽然遗憾和抱歉,但确实也尽了努力。期间为保证贵报广告的质量,我公司还主动要求贵报生产部调出部分报纸到现代快报印务有限公司印刷。而据我们了解,现代快报印务有限公司用小滚筒机器和晨鸣纸印刷的情况下也存在个别版面二维码无法扫描的现象(我公司现就有4月26日现代快报印务有限公司印刷的报纸)。另外使用手机扫描二维码也收到网络信号和手机品牌型号等因素的影响。二、贵公司处理决定中,要求我公司按广告刊例价的10%予以处罚,扣减印刷费77440元,并在2017年6月份印刷费中扣除。我公司认为这一处理决定既不符合我们双方的合同约定也有违印刷行业质量事故处理的行业规则,与贵公司以往处理其他印厂和我公司发生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法相悖。我公司与贵公司现有的印刷合同中对发生印刷质量事故的赔偿未作任何约定,贵公司以往在处理代印厂的质量事故中基本遵守印刷行业质量事故处理规则,即处以与当日报纸印刷费相当金额的罚款。4月26日我公司所承印贵报的印刷费仅8400元,与贵公司要处罚77440元相距较大。我公司无法接受,本次贵公司突然改变处理模式,我公司也无法理解。三、4月26日质量事故发生后,我公司积极与贵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并应相关领导、部门的要求作出了书面检讨和承诺,希望尽快处理此事。但贵公司不仅不积极处理,还以此为借口拒绝接受我公司2017年5月至今的印刷费发票,停止支付我公司2017年4月至今的印刷费。我公司认为,发生质量事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印刷行业质量事故处理的行业规则积极妥善协商处理,但不应影响双方合同履行。贵公司拒收我公司发票停付我公司印刷费的行为是不妥的。支付印刷费不应与处罚挂钩。根据以上情况,我公司希望贵公司认真考虑发生此次质量事故主客观原因,考虑双方合同约定和印刷行业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规则及贵公司以往处理的办法,重新研究考虑对本次质量事故的处理意见”。
2018年,海兴印务公司向现代快报公司出具的2018年7月现代快报社纸张库存结算月报表载明:项目45克770mm,期初库存296.078吨,本期耗用40.391吨,期末库存255.687吨。2018年8月1日,双方终止现代快报的承印,现代快报公司至今未支付海兴印务公司2017年6月印刷费。2018年9月14日,现代快报公司经海兴印务公司同意后至海兴印务公司处取回新闻纸,现代快报公司工作人员进入厂区后,海兴印务公司工作人员之后离开,现代快报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18年9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作出(2018)宁南证经内字第9876号公证书,载明:770mm(进口)14.36吨、31.74吨、33.184吨,770mm(天元)17.609吨、29.504吨、12.645吨、29.516吨,以上共计168.558吨。现代快报公司后向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支付公证费20000元。2018年11月5日,现代快报公司向海兴印务公司发送《公函》一份,载明:“自2018年8月1日起,你司与我司终止报纸印刷承揽业务关系。经你司确认,截至2018年7月末,我司在你司尚余库存45克770mm新闻纸255.687吨。因你方拒绝配合我司清点、取回新闻纸,我司在取回时向南京市南京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因我司实际取回的新闻纸数量与你司确认的库存数量减少了87.129吨,我司特发此函,提醒你司务必于2018年11月9日前向我司退还剩余87.129吨新闻纸,或按照6400元/吨赔偿我司相应损失。如逾期,我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你司全部法律责任”。
2019年1月9日,现代快报公司诉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本院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
1.关于双方的法律关系。现代快报公司认为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并陈述:其于2010年与海兴印务公司的关联企业江苏海信公司签过《现代快报购销合同》,由江苏海信公司承印现代快报,合同到期后,2013年12月31日,其将需要承印的报纸转交给海兴印务公司进行承印,双方之间的结算模式一直沿用其与江苏海信公司之间的合同;其也多次要求签订新的合同,也准备了多份模板,但海兴印务公司一直未予签订合同;双方之间主要权利义务是其将需要印刷的报纸模板发送给海兴印务公司,并向海兴印务公司提供新闻纸,海兴印务公司按照模板进行承印,并按照其要求分发到各个报刊点。海兴印务公司认为双方系印刷服务合同关系,并陈述:双方之间没有签订承揽合同,根据现代快报公司所述是将模板发送给其,现代快报公司在其处有专业人员进行指导,其仅仅提供劳务设备及印刷技术,所有的纸张和报纸排版均由现代快报公司负责。现代快报公司认为其只是派驻监印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并不参与海兴印务公司实际承印。
2.关于2017年4月26日印刷质量事故。关于印刷质量事故责任,现代快报公司认为系海兴印务公司责任。海兴印务公司认为印刷质量事故与其无关,理由为:1.现代快报公司二维码的制作采用四色套印的方式给后道印刷带来了极大的困难;2.现代快报公司所提供的纸张伸缩性大、透印严重,质量太差无法满足印刷双面彩的要求;3.其购买现代快报公司的高斯60印刷机存在先天性缺陷和后天性硬伤导致套准精度无法达到优质品的要求,该机器在现代快报公司原印厂时印刷精度也是如此;4.当天的报纸还有其他印刷厂承印,并非其一家,对于报纸的产生、事故的报纸数量无法核实;5.《承诺书》系其基于现代快报公司的强势地位出具,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关于损失,现代快报公司提供其版面广告费价格表证明其损失,按照整版(24.2×34)彩色周一周二周三版面费387200元(两个版面乘以2)计算,并参照10%的广告费主张。海兴印务公司不予认可,并强调现代快报公司没有提供出现质量问题的报纸数量。
3.关于新闻纸损失,现代快报公司认为:根据海兴印务公司提供的纸张库存结算月报表记载的2018年7月库存数255.687吨及公证书载明的168.558吨,海兴印务公司应返还其新闻纸87.129吨,现海兴印务公司明确表明该新闻纸已不存在,故其要求按照6400元/吨主张损失。海兴印务公司认为:1.现代快报公司采用45克770mm的新闻纸,每对开张的重量为0.42042×45=18.9189克,每吨新闻纸的对开张为1000公斤/18.9189克=52.857,1000对张报纸的纸张重量18.9189克×1000=18.9189公斤,现代快报公司要求彩色报纸1000对开张用纸20.3公斤,黑白套红报纸1000对开张用纸20.1公斤,即彩色报纸出纸率为18.9189公斤/20.3公斤=0.9320,黑白套红报纸出纸率为18.9189公斤/20.1公斤=0.9412,根据现代快报公司实际的报纸结构,彩色报纸与黑白套红报纸的比例为2:1,现代快报的纸张出纸率为(0.9320×2+0.9412)÷3=0.935,即93.5%,废报率为1-0.935=0.065,即6.5%,加上现代快报公司的补损报0.4%,实际废报率为6.1%;2.月报表载明的库存数是理论库存,是按照废报率6.1%得出的数据,根据业界同类报纸的废报率7.5%计算,剩余的87.129吨新闻纸已在印刷过程中合理损耗;3.对公证书合法性持异议,公证书程序有问题,未通知其工作人员,对清点、登记、运输未进行公证或公证内容不全。海兴印务公司为证明87.129吨新闻纸系合理损耗,提供:1.南京印刷行业协会的说明一份,该说明载明:根据本协会多年掌握报纸印刷厂反映的情况,山东单县新闻纸在业内属于质量不高的新闻纸,其在印刷过程中容易报废,废报率应当在7%-8%之间。2.南京东方都市报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海信公司签订的《印刷协议》及现代快报来纸统计表(2014年6月至2017年12月,天元纸4223.94吨,晨鸣纸2419.843吨,安博调入5.152吨,华泰纸121.03吨,山鹰纸65.968吨,进口纸124.503吨,其中2017年天元纸为736.513吨,华泰纸为71.486吨,山鹰纸为65.968吨,进口纸为124.503吨;2018年1月天元纸33.559吨,2018年2月进口纸142.506吨,2018年4月进口纸32.193吨),证明其与东方卫报合作的纸张损耗率为7.7%,按照统计表,87.129吨新闻纸系合理消耗。现代快报公司质证后认为:1.对废报率6.1%来源不清楚,印刷合同一般不直接约定废报率,即便按照海兴印务公司关于6.1%的计算,其约定的彩报20.3千克/对开千张、黑白报为20.1千克/对开千张的用量,已明显超出18.9189千克/对开千张的用量,已经包含了废报和补损报的用量;2.对《印刷协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证据不能证明本案的废报率,统计表系海兴印务公司自行统计,与本案没有关联;3.南京印刷协会无权对山东纸业的废报率进行评价,如果海兴印务公司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的废报率过低,可以不承印其报纸,或与其协商变更,但截至诉讼前,海兴印务公司均未提出异议。
关于单价,现代快报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其于2018年9月14日只取回部分新闻纸,对于缺少的新闻纸,应按照该时间段新闻纸市场价赔偿其损失,即按照6400元/吨主张损失,且45克新闻纸的价格比48克、47克更贵,并提供:1.工人日报社新闻纸采购项目(三次采购)中标公告,定标日期为2018年10月31日,中标标的内容为工人日报社新闻纸(南京、重庆)444.846吨,中标单位山鹰纸业销售有限公司,名称胶印新闻纸,品牌山鹰,规格型号48×781单价6300元;2.昆明日报社2018年度新闻纸(优等品)供应商入围采购(三次)结果公告,时间为2018年11月8日,第一入围单位为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成交价单价6500元/吨,纸张克重47g/㎡新闻纸(优等品),第二入围单位为广州造纸实业有限公司,成交价单位6500元/吨,纸张克重47g/㎡新闻纸(优等品);3.中国报业协会秘书长胡怀福在中华纸业发表的《2018中国报业新闻纸供需报告及2019年预测》,该文载明:由于新闻纸市场供应紧张,造成新闻纸价格大幅度上涨,从2018年年初到现在,新闻纸生产企业多次调高新闻纸价格,调整后的全国平均价格从2017年年底的5500元/吨上涨到目前的6350元/吨,但地区和采购量不同,价格也不同。海兴印务公司对上述证据三性均不予认可,认为中标公告的单价受很多因素影响,纸张也不相同,行业协会陈述天元纸是质量较低的新闻纸;现代快报公司应提供采购新闻纸的价格;中国报业协会仅是民间社会团体,并非司法部门认定的具有新闻纸价格认定资质的机构;如果现代快报公司的诉请得到支持,其返还的新闻纸是2014年6月至2018年7月的新闻纸,即使折抵现金,理应按照上述时期的价格计算。现代快报公司不提供其从供货商处购买的单价,理由为其系垫资购买,价款先付,价格不能体现市场价格。
4.关于公证,现代快报公司陈述:双方终止业务后,就印刷费等进行了协商,也草拟了书面协议,其按约于2018年9月13日向海兴印务公司支付了48万元印刷费,双方约定9月14日清点新闻纸,当日,海兴印务公司拒绝清点,并告知其自行拖纸。海兴印务公司陈述:现代快报公司来拖纸,系经过其同意,大门也是其工作人员打开,但是开门时已经是晚上8点多,现场仅有现代快报公司的汽车司机和工作人员,没有公证人员,直到晚上10点多,现代快报公司也未决定是否拖纸,其工作人员在现代快报公司无法确认是否进入仓库,并向现代快报公司工作人员建议下周一再来拖纸的情况下,告知现代快报公司将要回家处理相应事宜后离开,随后现场发生的一切,其无人在场,现代快报公司也未通知其。
一审归纳争议焦点为:1.现代快报公司与海兴印务公司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还是印刷服务合同关系;2.2017年4月26日印刷质量事故的责任及损失;3.海兴印务公司是否应向现代快报公司归还87.129吨45克770mm新闻纸,如上述新闻纸已不存在,现代快报公司能否要求海兴印务公司按照6400元/吨赔偿损失及利息;4.涉案公证费20000元是否应由海兴印务公司承担。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现代快报公司将需要印刷的现代快报版面发送给海兴印务公司,海兴印务公司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现代快报印刷,并按照现代快报公司的要求分发现代快报至指定报刊点,现代快报公司支付海兴印务公司印刷费,故双方的法律关系为承揽合同关系。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2017年4月26日印刷质量事故发生后,海兴印务公司分别于2017年4月27日向现代快报公司出具《检查》、于2017年5月9日出具《承诺书》,均认可系其原因导致的印刷质量事故,故海兴印务公司应承担此次印刷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海兴印务公司辩称其系基于现代快报公司的强势地位被迫承认及此次事故与其无关,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对于损失大小,现代快报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此次印刷质量问题对其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参照2017年4月26日的印刷费酌定损失为10000元。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依照现代快报公司的申请,对库存新闻纸进行公证,并出具公证书,海兴印务公司未提供推翻公证书的证据,一审法院对公证书予以采信。海兴印务公司为现代快报公司承印报纸四年多,按照其认可的废报率计算每月使用的新闻纸及库存的新闻纸,并每月向现代快报公司报送库存结算月报表,确定库存新闻纸的数量。截至双方终止承揽合同关系,海兴印务公司已确认库存45克770mm新闻纸为255.687吨。现代块报告公司实际取回的新闻纸为168.558吨,对于减少的87.129吨新闻纸,海兴印务公司应当予以返还。海兴印务公司辩称87.129吨新闻纸系合理损耗,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海兴印务公司明确表示现代快报公司交付的87.129吨新闻纸已不存在,现代快报公司有权要求海兴印务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鉴于现代快报公司未能提供其购买涉案新闻纸的价格,双方亦未对新闻纸无法返还如何处理进行约定,参照海兴印务公司制作的关于2017年及2018年现代快报公司来纸统计及新闻纸的市场价格,一审法院酌定现代快报公司的损失为435645元(87.129吨×5000元/吨)。现代快报公司基于其与海兴印务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提起本次诉讼,现其以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主张损失,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现代快报公司主张损失的利息,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四个争议焦点,现代快报公司与海兴印务公司已约定好交接工作,但现代快报公司至海兴印务公司处取回新闻纸时,海兴印务公司未予配合,现代快报公司为取回新闻纸而进行公证并支付了公证费,该公证费应由海兴印务公司承担。故对现代快报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海兴印务公司应赔偿现代快报公司损失445645元(10000元+435645元),并支付现代快报公司公证费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一、南京海兴印务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江苏现代快报股份有限公司损失445645元;二、南京海兴印务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苏现代快报股份有限公司公证费20000元;三、驳回江苏现代快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351元,由现代快报公司负担2993元,海兴印务公司负担7358元。
二审中,现代快报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2018年9月14日发票1份,拟证明现代快报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以垫付资金的方式采购的新闻纸单价为5950元/吨,而当时的市场价为6400元/吨;2.2015年4月22日《天元集团新闻纸供应协议》《2017年4月份现代快报报纸月报表》及2017年5月25日发票各1份,拟证明现代快报公司于2017年4月采购天元纸开票价格为4600元/吨,原价为5000元/吨;3.2017年3月30日《天元集团新闻纸供应协议》《2018年1月份现代快报报纸月报表》及2018年2月6日发票各1份,拟证明现代快报公司2018年1月采购天元纸开票价格为5200元/吨,原价为5800元/吨;4.买卖合同及2018年9月14日发票,拟证明现代快报公司2018年4月、2018年9月采购山鹰新闻纸单价分别为5700元/吨、5950元/吨。海兴印务公司未提交新证据,对现代快报公司提交证据均认为不属于二审新证据,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所涉新闻纸为770mm的高级新闻纸,与现代快报公司交付的781mm规格不同,相关单价不具有参考价值;证据2、3仅能证明现代快报公司采购价,不能证明其主张原价,而现代快报公司向海兴印务公司交付的新闻纸中天元纸为4257.499吨(60%)、华泰纸为121.03吨(1.69%),山鹰纸为65.968吨(0.92%),故现代快报公司以价格较高、占比较少的山鹰纸、华泰纸证明其新闻纸损失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而海兴印务公司采购价格新闻纸价格为:2014年9月3950元/吨、2015年9月4050元/吨、2016年3月4050元/吨、2016年7月3950元/吨;对证据2-4的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本院认证如下:现代快报公司提交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且与本案具有一定关联,证明目的将在后文予以综合认定。
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现代快报公司认为遗漏如下事实:1.公证书载明的新闻纸770mm华泰纸1.449吨;2.现代快报公司曾于2018年9月14日购买新闻纸5950元/吨。海兴印务公司则认为现代快报公司取回新闻纸未经其同意。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一审查明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查明:现代快报公司在2019年3月7日法庭调查中明确表示“因为被告明确已经无新闻纸在其仓库,故我方明确诉请为,赔偿我方损失”。2019年8月16日一审庭审笔录载明:审判员询问海兴印务公司:“被告,上次问你方如果存在被告造成原告新闻纸损失的情况下,是赔纸还是赔钱”,海兴印务公司答复“请求法庭再给我7天时间,我将刚才陈述的质证意见提交书面材料,如果逾期未给答复,我方意见是赔钱”。其后,海兴印务公司在落款时间分别为2019年8月21日、9月10日的书面意见中,均未明确表示其同意返还新闻纸。
二审归纳争议焦点为:1.现代快报公司与海兴印务公司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还是印刷服务合同关系;2.海兴印务公司应否承担2017年4月26日印刷质量事故的损失;3.海兴印务公司应否赔偿现代快报公司87.129吨新闻纸损失,如应赔偿,则赔偿金额的认定;4.案涉公证费20000元应否由海兴印务公司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1,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案中,海兴印务公司沿用江苏海信公司与现代快报公司间的业务模式,由现代快报公司提供新闻纸,海兴印务公司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承印现代快报,并按照现代快报公司的要求发放现代快报至指定报刊点,现代快报公司支付海兴印务公司印刷费。前述履约行为符合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且印刷是经济活动中一种常见的承揽工作,而现代快报公司派驻监印人员以便及时检验工作成果并不因此导致双方法律关系的改变,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为承揽合同,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2,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承诺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根据海兴印务公司分别于2017年4月27日、5月9日向现代快报公司出具的《检查》《承诺书》内容可知,因海兴印务公司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导致2017年4月26日现代快报两整版银行广告二维玛无法扫描、Logo严重偏色,即该日印刷的现代快报存在质量瑕疵,故现代快报公司依法有权要求海兴印务公司赔偿因此导致的财产损失。海兴印务公司上诉称该次印刷事故系因现代快报公司监督不力以及新闻纸自身质量问题所致,不应由海兴印务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海兴印务公司该上诉意见与其自行出具的前述材料所载内容相悖,且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而案涉印刷事故发生后海兴印务公司亦未更换新闻纸,故本院对海兴印务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金额,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对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现代快报公司主张2017年4月26日印刷事故给其造成广告费损失774400元,但现代快报公司并未就其损失提交证据予以佐证,其主张的损失计算方式亦缺乏合同依据,而当日的印刷费仅为8462.28元,且有部分报纸未予回收,故一审法院酌定海兴印务公司赔偿损失10000元,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3,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现代快报公司与海兴印务公司已于2018年8月1日解除承揽合同关系,而海兴印务公司提供的纸张库存结算月报表显示,现代快报公司提供的新闻纸于2018年7月尚库存255.687吨,海兴印务公司依法应予返还,但现代快报公司实际仅取回新闻纸168.558吨,故现代快报公司有权要求海兴印务公司赔偿缺失的新闻纸87.129吨。因双方无法明确缺失新闻纸的具体种类及相应吨数,且海兴印务公司在一审中明确表示逾期答复法庭视为其“意见是赔钱”,故一审法院判决海兴印务公司以赔款而非返还新闻纸的方式赔偿现代快报公司损失,并无不当。关于新闻纸的单价,鉴于现代快报公司未能提供其购买案涉新闻纸的实际单价,且所缺新闻纸的具体种类及吨数不明,而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不同种类新闻纸间价格存在差异,且新闻纸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存在价格波动,故一审法院参考相关市场价格,酌定按照5000元/吨计算现代快报公司损失,并无不当。另赔偿损失的属性是补偿,现一审法院已判决海兴印务公司赔偿现代快报公司款项以弥补其未能取回新闻纸所致损失,现代快报公司再行要求海兴印务公司支付前述损失的利息,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4,本院认为,现代快报公司与海兴印务公司已约定好交接工作,但现代快报公司至海兴印务公司处取回新闻纸时,海兴印务公司未予配合,现代快报公司为取回新闻纸而进行公证并支付了公证费20000元,该公证费系因海兴印务公司未配合所致额外产生的费用,应由海兴印务公司承担。故一审判决海兴印务公司支付现代快报公司公证费2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现代快报公司、海兴印务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结果亦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51元,由现代快报公司负担2993元,海兴印务公司负担735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毓敏
审 判 员 徐岩岩
审 判 员 陈宏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成荫
书 记 员 胡 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