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丰远建设有限公司

龙泉中远建设有限公司与龙泉市鹏宇兄弟木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丽龙执民字第627号 申请执行人:龙泉中远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丽龙民初字第0040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龙泉市鹏宇兄弟木业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龙泉市鹏宇兄弟木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龙泉市安仁镇溪东工业区9号地块)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龙泉市安仁镇溪东工业区9号地块)。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