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1181民初2384号
原告:龙泉中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龙渊街道翔宇楼1幢5单元5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57290411X8。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盛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梅山镇明新村锦绣山庄6栋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48KLAXA。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被告:***,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龙泉中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盛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被告盛发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申请对案涉工程的建筑面积进行重新评估,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盛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委托金华华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原告中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与被告盛发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超付的工程款359466.7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算直至被告付清上述款项之日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判决被告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190000元;3.判决被告赔偿支出的因被告1#楼楼梯错误施工给原告造成的损失8657.36元。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超付的工程款362239.68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算直至被告付清上述款项之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原告为龙都聚鑫园项目1#、2#、3#、5#、6#、7#、8#、9#楼施工承包人。原告、被告于2017年9月18日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书》,原告将上述项目木工部分所有工作内容以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发包给被告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单价按建筑面积110元/㎡计算。双方约定上述工程应在2018年8月25日前完成竣工验收,被告应按约定施工节点完成施工,每延迟一天处罚2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根据合同要求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原告以支付工程进度款、代付材料款、代发民工工资等形式支付工程款。该工程现已竣工验收。经核算,龙都聚鑫园项目1#、2#、3#、5#、6#、7#、8#、9#楼总面积为24516.23㎡,产生工程款2696785.3元。施工过程中,因龙都聚鑫园1、2、3、8、9#楼增加夹层梁模板分项工程,变更增加工程款32043.92元。被告总计应得工程款为2728829.3元。截止起诉之日,原告以代付民工工资、材料款等形式向被告支付了工程款3088296元,合计超付359466.7元。因被告施工逾期,导致案涉项目竣工时间严重逾期,工程整体逾期时间达95天。按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逾期违约金190000元。被告在进行1#楼2号楼梯施工过程中,超出合同施工范围进行地下室楼梯(按施工图纸,2号楼梯从1楼起,地下室部分无楼梯)支模,后续钢筋班组、泥工班组在不知情情况下跟随其施工,导致1#楼多建造一段施工范围之外的楼梯。原告发现情况后,不得不安排人员拆除,钢筋班组、泥工班组跟随施工产生的工程款也由原告支付。经核算,因被告超施工范围错误施工,给原告造成损失共计8657.36元。综上,原告、被告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有权依法获取工程款。但因被告管理不善、资金能力不足,原告不得不一而再、再而三的为其支付代付民工工资、材料款等,实际超付工程款359466.7元。依法被告应返还上述超付的工程款。同时,因被告施工逾期,其还应支付逾期违约金190000元。因被告超出合同施工范围错误施工,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657.36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此起诉,请予支持相关诉请。
被告盛发公司、***、***共同答辩称,1.答辩人没有收取到被答辩人提供的劳务费凭据那么多,具体以双方对账为准;2.答辩人没有存在逾期完工,被答辩人随意增加工程量,答辩人完全在被答辩人的指挥下工作,不存在逾期完工的事实,也不存在逾期完工的责任;3.答辩人不存在1#楼楼梯施工错误赔偿问题,答辩人完全在被答辩人施工员指挥下工作,答辩人仅是劳务工作者,完全听从被答辩人指挥而劳动,答辩人听从施工员指挥而劳动不存在施工错误赔偿责任;4.答辩人的工作量必须以实际劳动数量进行核算工程量,包括夹层和1#楼楼梯等全部劳动数量进行核算,被答辩人以错误核算作为依据没有根据;5.根据各方于2019年10月3日达成的“关于建筑面积差异劳动工资支付纠纷协议”,各方不存在逾期完工,也不存在错误劳动赔偿,实际施工工程量必须以答辩人等实际劳动量的评估结果为准;6.本案是盛发公司履行的施工合同,被答辩人诉***、***错误;7.不认可浙江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24472.84㎡工程量报告书,这比原先答辩人并不认可的被答辩人自行委托的浙江浙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24516.23工程量报告书反而更少,且浙江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这份报告书对最基础的施工地点都记载有误,将实际建筑地点由龙泉市查田镇写成龙泉市八都镇,所以答辩人申请重新鉴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18日,原告中远公司龙都聚鑫园工程项目部作为发包方甲方与被告盛发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书》,约定将甲方位于龙泉市查田镇的龙都聚鑫园工程木工部分以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发包给乙方包干施工。合同第二条承包方式及承包单价规定:“甲方将该工程木工部分的所有工作内容以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发包给乙方包干。包括施工图纸和图纸中无重大变更的内容(包括临时设施及塔吊等设备基础、化粪池等)及所有与木工分部工程有关的材料费、人工费、预留洞口、螺杆构件、运输费、使用的机械铁钉、铁丝、模板等。单价按建筑面积110元/㎡计算(地下室面积全算),施工必须符合规范要求。”第三条质量目标规定:“该工程的质量目标为龙泉市标化、优质工程,必须达到。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的有关规范规程及公司、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接受施工人员、监理的监督检查,如被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部位,乙方必须按施工人员提出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返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皆由乙方承担。损失的赔偿情况由项目部管理人员根据工程的损失情况决定。”第七条工期要求规定:“节点每延迟一天处罚2000元。”后,为便于代领农民工工资,被告***在原告方持有的《施工承包合同书》上签字。2019年1月22日,经原告中远公司委托,浙江浙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浙坤咨字(2019)第7023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确定龙都聚鑫园1#、2#、3#、5#、6#、7#、8#、9#楼总面积为24516.23㎡。2019年10月31日,原告中远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盛发公司、***,案外人***、***作为乙方签订《关于建筑面积差异劳动工资支付纠纷协议》第一条约定:“甲乙双方原先各自委托造价咨询公司,所做的龙泉市聚鑫园商住楼工程建筑面积,均不作本工程劳动工资支付依据。”第二条约定:“甲乙双方均同意在龙泉市审计局委托审计的咨询公司数据库中一家单位,作为本工程建筑面积最终计算单位。并一致同意该咨询单位(从1·浙江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3·浙江鼎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按排序委托)对本工程建筑面积和部分设计变更工程量进行审核计算。”第四条约定:“造价咨询公司最终审核本工程劳务工资总费用(根据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多于甲方已付乙方工程款的情况,甲方必须将本款优先支付乙方未支付完的工人工资款;如最终审核本工程劳务工资总款少于乙方已领本工程劳务工资款,乙方必须无条件退还给甲方支付本工程(根据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多领的工资款;同时乙方没有付完的工人工资必须负责支付完毕,与甲方无牵涉。甲方将原已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清单提供给乙方作为支付参考依据。”2019年12月12日,经原告中远公司与被告盛发公司共同委托,浙江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浙方咨价(2019)龙265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确定龙都聚鑫园1#、2#、3#、5#、6#、7#、8#、9#楼工程建筑面积为24472.84㎡。2020年3月26日,由被告盛发公司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委托金华华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华明工咨鉴(2020)001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书》,确定龙都聚鑫园1、2、3、5、6、7、8、9号工程建筑面积的鉴定结果为26376.86㎡,鉴定费为29633元。
另查明,案涉工程因设计变更,聚鑫园1、2、3、8、9号楼增加夹层梁模板分项工程,变更增加费用32043.92元。庭审后,经原告、被告双方核对,对于原告支付被告无争议的案涉工程款为3064341元,被告未签字有争议的款项为249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原告提供的《施工承包合同书》、《聚鑫园1、2、3、8、9#楼增加夹层梁模板分项工程费用结算书》、浙坤咨字(2019)第7023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浙方咨价(2019)龙265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经原告、被告双方对账确认一致的龙都聚鑫园工程福建省盛发建筑劳务公司账目明细、领付款凭证、民工工资发放表;被告方提供的《施工承包合同书》、华明工咨鉴(2020)001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书》、《关于建筑面积差异劳动工资支付纠纷协议》以及原告、被告的当庭陈述。对于原告提供的拟证明案涉工程存在逾期的龙都聚鑫园项目进度完成表、开工令、监理日记,无法证明待证事实,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对于原告提供的拟证明案涉工程存在错误施工的领付款凭证、专业工程预算费用计算表、施工图,无法证明待证事实,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对于被告方提供的《关于建筑面积差异劳动工资支付纠纷协议》中的工人工资款清单附件即案外人***和***两个班组的未付工资确认清单,因涉案外人权益,本院在本案当中不予置评。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可归纳如下三点:
一、案涉工程建筑面积确定问题
本院认为,虽然根据原告中远公司与被告盛发公司、***,案外人***、***于2019年10月31日签订的《关于建筑面积差异劳动工资支付纠纷协议》显示,双方对于鉴定机构的选择范围另有约定,但双方选定的浙江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浙方咨价(2019)龙265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因存在将案涉工程地点由“龙泉市查田镇”写成“龙泉市八都镇”等错误,导致被告盛发公司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委托金华华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华明工咨鉴(2020)001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书》,经原告、被告双方质证,均认可该报告的鉴定结果。因此,本院确定龙都聚鑫园1、2、3、5、6、7、8、9号工程建筑面积的鉴定结果为26376.86㎡。
二、案涉工程价款结算及返还问题
本院认为,首先,案涉《施工承包合同书》的签订主体为原告中远公司与被告盛发公司、***,而不包括被告***。原因有二:一是合同签订的当日也即2017年9月18日,***并不在场会签,而是事后因出于代领农民工工资目的,被告***才在原告方持有的合同上签字,而在被告盛发公司、***原先持有的《施工承包合同书》上并无被告***签字;二是根据原告中远公司与被告盛发公司、***,案外人***、***于2019年10月31日签订的《关于建筑面积差异劳动工资支付纠纷协议》显示,也无被告***签字。因此,本院确认该案涉工程合同的签约主体并无被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超付工程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其次,被告盛发公司、***应得工程款为:26376.86㎡×110元/㎡+32043.92元=2933498.52元。对于原告实际支付被告的工程款数额,本院认为,因双方核对的24905元争议款项并无被告方签字确认,所以,本院对该笔款项不予认可,因此,本院确认,原告支付被告方的工程款数额为3064341元。被告盛发公司、***应返还原告中远公司:3064341元-2933498.52元=130842.48元。对于被告抗辩称的原告尚欠其工人工资的事实,即使认可案外人***和***两个班组的未付工资确认清单,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关于建筑面积差异劳动工资支付纠纷协议》第四条规定:“……如最终审核本工程劳务工资总款少于乙方已领木工程劳务工资款,乙方必须无条件退还给甲方支付本工程(根据甲乙双方的劳务合同)多领的工资款;同时乙方没有付完的工人工资必须负责支付完毕,与甲方无牵涉……。”因被告方最终审核案涉工程劳务工资总款为2933498.52元少于其已领本工程劳务工资款3064341元,所以被告方不仅要退还原告多付的工资款,而且没有付完的工人工资,原告无需承担。
三、案涉工程逾期与错误施工问题
本院认为,原告并无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被告完成木工工程的确切时间,且案涉建筑工程也不止木工一项内容,因此,不排除其他工程内容影响整体工程进度的情况,原告仅凭其单方制作的龙都聚鑫园项目进度完成表等无法证明被告方整体逾期95天的事实。因此,本院对其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此外,关于1#楼楼梯错误施工带来的损失赔偿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也无法充分证明原告所谓的施工错误责任可归责于被告,因此,本院对其要求被告赔偿1#楼楼梯错误施工所造成损失的诉请,本院不予认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省盛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龙泉中远建设有限公司超付的工程款130842.48元及利息(以130842.48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11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龙泉中远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81元,减半收取计4690.5元,由原告龙泉中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983元,被告福建省盛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707.5元。重新鉴定费用29633元,由原告龙泉中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4816.5元,被告福建省盛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81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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