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丽龙执民字第627号
申请执行人:龙泉中远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丽龙民初字第0040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龙泉市鹏宇兄弟木业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龙泉市鹏宇兄弟木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龙泉市安仁镇溪东工业区9号地块)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龙泉市安仁镇溪东工业区9号地块)。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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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陆方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