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83民初3073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恒欣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连云路正商和园广场A座12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恒欣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78元,减半收取为223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霍跟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