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欣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恒欣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83民初3073-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恒欣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连云路正商和园广场A座12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河南恒欣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作出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恒欣电梯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支行银行账号为1604********内的存款211931.57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恒欣电梯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支行(银行账号为1604********)内的存款211931.5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霍跟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