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43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三和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9号新芒果大厦1幢22层05号。
法定代表人:冯高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琳涵,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磊磊,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恒欣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连云路正商和园广场A座1202。
法定代表人:许金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猛,河南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三和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恒欣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省三和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以自身原因为由向本案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河南省三和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三和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461元,减半收取1730.5元,由上诉人河南省三和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曾小潭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明雨